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482号之一原告:广州创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陈玉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奇侠,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创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后(所涉专利号:ZL**************、专利名称:一体机及其触摸菜单的调出方法),原告于2020年2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创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广州创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