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4民初5534号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住所地法国巴黎75008蒙塔歌大道**。
法定代表人:Marcadier,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星妍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法定代表人:李子俊。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星妍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