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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奕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101民初791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奕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陈奕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1民初79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卫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奕春,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奕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震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博扬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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