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1民初79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卫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奕春,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奕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震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博扬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