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579号原告:天宝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住所地芬兰共和国埃斯波市梅珊波扬库加路1号。
法定代表人:科纳伦.蒂莫.尤哈佩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嵩,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武,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雅都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大东村。
法定代表人:王明建,经理。
原告天宝公司与武汉雅都钢构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经自愿协商达成庭外和解。
因此,原告天宝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宝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天宝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