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刑终2381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武,男,土家族,1986年8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湖南省石门县人,户籍地址为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昌觉,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邓顺贵,广东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19)粤0307刑初4078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刘某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869000元,没收处理扣押在案的假冒首饰及作案工具一批。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武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刘某武上诉认为原审认定的涉案侵权产品价值存在错误,量刑过重。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刘某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刑初407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