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民初454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民县联伍加油站,经营场所:山东省惠民县姜楼镇三岔口村北3公里。
负责人:王振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加强,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系王振江之侄。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惠民县联伍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