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3459号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99号3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晔。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诉被告上海易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上海易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被告上海易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已无审查必要。
本院对上述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