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执保265号 申请人:山东永大肥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家家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靳贞波。
被申请人:王贵菊。
被申请人:靳鹏。
申请人山东永大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家家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靳贞波、王贵菊、靳鹏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期限一年。
若金额冻结不足,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家家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临沭县经济开发区常林西大街中段北侧土地两宗,期限三年。
查封被申请人靳贞波、王贵菊、靳鹏名下的不动产一套,期限三年。
申请人山东永大肥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永大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家家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吴晓燕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期限一年。
二、若金额冻结不足,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家家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临沭县经济开发区常林西大街中段北侧土地两宗,期限三年。
查封被申请人靳贞波、王贵菊、靳鹏名下的不动产一套,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永大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将此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