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65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露,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广亿厨具店,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信基黄河生活广场13区57号。
经营者:陈阳阳。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广亿厨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