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养生堂有限公司与北京电视台、杭州大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08民初4848号之一
案件名称养生堂有限公司与北京电视台、杭州大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养生堂有限公司;北京电视台;杭州大初商贸有限公司;爱奥乐医疗器械(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4848号之一 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轮渡路17号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20312080M。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坚、陈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0004006868497。

法定代表人:李春良,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一德、任新鑫,北京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大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288号康恩贝大厦1幢180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282241716。

法定代表人:陈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峥、张东山,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奥乐医疗器械(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五路2号尚荣工业厂区厂房A6B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79378E。

法定代表人:肖士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系公司员工。

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电视台、杭州大初商贸有限公司、爱奥乐医疗器械(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

现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养生堂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