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53号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668号230室。
法定代表人:王黄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万佳网娱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豫园小区3号楼南6号、南5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彬。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万佳网娱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对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