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8民初4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玮,黑龙江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石桥市宝岛眼镜店,经营地址: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
经营者: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威,系经营者李明父亲。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石桥市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