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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大石桥市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8民初44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大石桥市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大石桥市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8民初4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玮,黑龙江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石桥市宝岛眼镜店,经营地址: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

经营者: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威,系经营者李明父亲。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石桥市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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