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1166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扬,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城厢镇有为手机店,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武陵街42号。
经营者:朱红。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城厢镇有为手机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