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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城厢镇有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5民初1166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城厢镇有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太仓市城厢镇有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1166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扬,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城厢镇有为手机店,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武陵街42号。

经营者:朱红。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城厢镇有为手机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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