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680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C,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威帜勋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QFQ2J34,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场中路77号(国服大厦)1219(商务秘书公司托管)。
法定代表人:熊延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威帜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威帜勋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威帜勋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威帜勋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