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93号原告:厦门市菲小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801号中航紫金广场A塔1103室之六。
法定代表人:吴淑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雄,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春红,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紫滕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后余村新区75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珍。
被告:刘玉珍,女,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厦门市菲小妞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紫滕服装有限公司、刘玉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菲小妞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厦门市菲小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