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911号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溪东路151号B幢3楼。
法定代表人:崔华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威,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锦燊针织品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村80幢1单元。
经营者:戴小军,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
被告:义乌市漾阁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村73幢1单元201室。
经营者:吕婷婷,女,199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锦燊针织品商行、义乌市漾阁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