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知民初16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艳,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宜,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积区马跑泉锦盛便利店,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经营者:米春花,女,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镇。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麦积区马跑泉锦盛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