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68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惠,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苏吉烟酒商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积善坊17号。
经营者:张智敏。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姑苏区苏吉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