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民初465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东吴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
法定代表人:吴继云,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安徽东吴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4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东吴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安徽东吴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员 丁家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吴杰健 书记员陈凤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