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18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唛嘟娱乐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南路806号3-1、3-2、3-3、3-4、3-5、3-6、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YRUTQ3G。
法定代表人:胡林。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唛嘟娱乐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