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河南睿利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曼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知民初1516号
案件名称河南睿利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曼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睿利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北曼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516号原告:河南睿利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乔庙乡千村向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林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振兴,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曼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君泰财富广场承德车库咖啡2层208-05。

法定代表人:吴京京。

原告河南睿利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曼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河南睿利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8年4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一种现浇混凝土内置保温连接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8年11月6日公告授权。

被告实际控制人在展会上接触到原告专利产品后,以该连接装置的“保温垫块”提出外观专利申请并获授权,继而对外宣传对该产品拥有专利技术(该产品使用时浇筑于混凝土内),导致多名合作商与原告终止合作,并称出现了相同的低价产品。

原告在与原合作商的沟通中,得知被告的侵权线索,2019年11月14日原告专利发明人前往郑州市黄河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打开被告公司网页后发现其对外展示的产品技术特征完全覆盖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第一项,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停止许诺销售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万元;

2本案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原告为维权的合理支出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地、许诺销售、销售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前述规定,因侵害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诉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地或实施该许诺销售行为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首先,其中的许诺销售行为实施地原则上包括不以权利人意志为转移的销售商主要经营地、展销会所在地以及被诉侵权产品的储藏地、发货地等,权利人可以自行选择确定的网络搜索行为实施地则不应被认定为许诺销售行为实施地。

其次,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不能以权利人认为受到损害就认为其住所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网络搜索地仅为侵权事实发现地,并非许诺销售地,更非侵权结果发生地。

综上,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地位于本院辖区,而被告住所地位于河北省承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