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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炳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5知民初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炳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陈炳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炳良,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炳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王巾英代理书记员  李林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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