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炳良,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炳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王巾英代理书记员 李林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