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初8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冬,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庄永治,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尤溪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庄永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审 判 长 陈翔熙 审 判 员 黄国庆 人民陪审员 骆志雄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饶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