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472号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7698905165,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中,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东南街道中兴副食品商行,工商登记注册号码:320581601073739,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食品城A7-108。
负责人:韩标,男,汉族,1977年1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系常熟市东南街道中兴副食品商行工商登记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东南街道中兴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东南街道中兴副食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东南街道中兴副食品商行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东南街道中兴副食品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34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