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82刑初352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丽吉,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漫,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19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丽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丽吉及其辩护人王漫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石丽吉多次从汤某1(已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处进购假冒第834258号“MAC”,第3861507号“NYX”,第19558623号“HUDABEAUTY”,第13403217号“VICTORIA’SSECRET”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共计人民币47815.4元,并在其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小商品市场的轩暄美妆店内以至少人民币52597元的价格将上述假冒化妆品销售给他人。
2019年11月21日上午,被告人石丽吉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现被告人石丽吉已退出人民币10000元,并扣押于东阳市公安局。
被告人石丽吉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丽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统计单,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未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营业执照,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等书证;
抓获经过,证人汤某1、张某的证言;
被告人石丽吉的供述;
鉴定书,鉴定证明;
手机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涉案侵权产品的实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丽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石丽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石丽吉积极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漫提出被告人石丽吉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丽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石丽吉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