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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县湘龙街道圆芯通讯行、长沙县湘龙街道心月电信营业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21民初826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县湘龙街道圆芯通讯行、长沙县湘龙街道心月电信营业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县湘龙街道圆芯通讯行;长沙县湘龙街道心月电信营业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82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高丽娜,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湘龙街道圆芯通讯行,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湘龙路四季星城1期。

经营者魏朝霞,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长沙县湘龙街道心月电信营业厅,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湘润社区龙塘小区D26栋25-26号。

经营者胡立明,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湘龙街道圆芯通讯行、长沙县湘龙街道心月电信营业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县湘龙街道圆芯通讯行、长沙县湘龙街道心月电信营业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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