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82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高丽娜,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湘龙街道圆芯通讯行,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湘龙路四季星城1期。
经营者魏朝霞,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长沙县湘龙街道心月电信营业厅,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湘润社区龙塘小区D26栋25-26号。
经营者胡立明,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湘龙街道圆芯通讯行、长沙县湘龙街道心月电信营业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县湘龙街道圆芯通讯行、长沙县湘龙街道心月电信营业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