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2219号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樟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曾立宇,系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东腾,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醉,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俊红餐馆,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赤岗冲小区3片2栋101。
经营者:王俊林。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俊红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