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478号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富庆一路21号第一幢五楼。
法定代表人:黄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晓明,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豫盛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绿地原盛国际1号楼B座3层51号。
法定代表人:柏志华。
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豫盛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
2020年4月16日,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市蚂蚁照明光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