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44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县张金小百货部,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田庄乡大牛庄村9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2MA47BRRP0D。
经营者:张金松。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县张金小百货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15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