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刑更696号罪犯张胜喜,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住。
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湘0923刑初4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胜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
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至2020年7月19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20年4月1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张胜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截止2019年12月表扬2次,并余60分。
其中2019年共获得教育改造加分150分,如维护监管秩序奖分等;
劳动改造加分75分,如完成劳动任务奖分等;
专项积分65分,如夜值班奖分等;
2019年共产生教育改造扣分30分,如生活物品不按规定摆放扣分等;
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罚金刑已履行完毕。
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悔罪书以及罚没收入收据等材料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张胜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胜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胜喜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三个月,服刑期至2020年4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