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3民初7214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艮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贻清,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贻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林贻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贻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