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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林贻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03民初7214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林贻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林贻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3民初7214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艮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贻清,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贻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林贻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贻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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