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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73民初723号之六
案件名称李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723号之六解除保全申请人: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NutriciaInternationalB.V.),住所地荷兰王国史基浦机场1118BG史基浦大道105号(SchipholBoulevard105,1118BGSchiphol,TheKingdomoftheNetherlands)。

代表人:阿缇姆·谢罗夫(ArtemSerov),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旌元,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凯,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哈氏乳业有限公司、福建神狮日化有限公司、李凯、陈晓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8)沪73民初723号之二民事裁定,冻结李凯、陈晓波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2019年8月26日,经解除保全申请人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本院裁定解除对陈晓波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凯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凯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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