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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唐阳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5知民初61号
案件名称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唐阳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唐阳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61号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38号2栋楼二层213-18室。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实习),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唐阳元。

男,汉族,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阳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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