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申1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义乌双彩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后成二区3幢8号。
法定代表人:段瑞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童茂英,女,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再审申请人义乌双彩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童茂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41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义乌双彩电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