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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高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4民初33号
案件名称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高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立邦投资有限公司;高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4民初33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L。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蔚,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礼健,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翰章,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江志珍审判员  焦 波审判员  张玉蓉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菊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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