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4015号申请人: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向阳村杨锦公路。
法定代表人:曹四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曲周县杰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山邯郸市曲周县利民街检察院小区南路东。
法定代表人:任书霞。
申请人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曲周县杰修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曲周县杰修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保全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