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62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钦之铄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宏康路****楼**203/div>法定代表人:李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i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超,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钦之铄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