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民终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偃师市兴锋制鞋厂,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城关镇东寺庄村。
负责人:史江涛,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保钦,洛阳市偃师市夏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润丰展鞋业批发部,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香江市场深圳路46号-3(古楼办事处)。
经营者:张廷鲁,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偃师市兴锋制鞋厂、上诉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润丰展鞋业批发部因与被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5民初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偃师市兴锋制鞋厂、聊城市东昌府区润丰展鞋业批发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5民初2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