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3民初6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毛田,女,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毛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张志敏审 判 员 戴宝琴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尤昊书记员王登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