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740号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昌观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E18F6Y。
法定代表人:赵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芝叶,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青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5幢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7Y7EM0L。
法定代表人:张芬芬。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青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