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豫15执35号关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潢川县友加副食店、芦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18)豫15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
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网络账户扣划存款154元、2208.3元、2737.43元,芦敏本人向本院财务室交付31元,扣除本案的执行费130元,余款5000.73元已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