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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潢川县友加副食店、芦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5执35号
案件名称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潢川县友加副食店、芦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芦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豫15执35号关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潢川县友加副食店、芦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18)豫15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

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网络账户扣划存款154元、2208.3元、2737.43元,芦敏本人向本院财务室交付31元,扣除本案的执行费130元,余款5000.73元已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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