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1号 原告:无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钱东镇上浮山村沙园。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姿颐,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比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229号海凭园聚英楼703室。
法定代表人:彭平平。
被告:长沙湘飘飘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华润凤凰城一期19栋402。
法定代表人:陈检清。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无穷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比酷贸易有限公司、长沙湘飘飘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穷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湖南比酷贸易有限公司、长沙湘飘飘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无穷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穷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穷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无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无穷食品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