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4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高淳县淳溪镇新华果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北岭路31号-22。
经营者:陈遇禄。
被执行人:陈遇禄,男,196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淳县淳溪镇新华果超市、陈遇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