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1执112号河北旭龙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鼎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旭龙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鼎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作出的(2018)苏01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江苏鼎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河北旭龙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从江苏鼎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淮海路支行账户划拨224490元,其中221271元汇入河北旭龙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本院收取3219元执行费。
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