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民初33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路193号13B01自编B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8403069E。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沙湾区尚多购副食超市,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铜河路南段5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11MA628A5M2H。
经营者:李艳华。
被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89420。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杰,山东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沙湾区尚多购副食超市、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受理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易晓芸 审判员 钟小红 审判员 罗喆予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蕾汀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