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65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被告:涡阳县新华电超市东环南路连锁店,住所地涡阳县城关镇东环南路。
经营者:王凤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涡阳县新华电超市东环南路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