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11号原告:广东海兴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诸美片3号路旁。
法定代表人:宋旭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彬,广东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群,广东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佳达利陶瓷制作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70区留仙三路6号鸿威工业园D栋厂房2楼。
法定代表人:郑少洁。
原告广东海兴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佳达利陶瓷制作厂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12××××.X,名称:便当盒(麦纤维))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据此,原告广东海兴塑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海兴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海兴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