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67号 原告:程瑞琪,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时旭,广东竟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万疆。
第三人: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保刚。
原告程瑞琪与被告江西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程瑞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瑞琪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瑞琪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程瑞琪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程瑞琪负担,退回原告程瑞琪2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