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873号之一原告:山东荣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申士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山东恒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恒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于兴辉,经理。
原告山东荣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恒诺建材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山东荣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荣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荣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1870元,共计5145元,由原告山东荣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