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6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本,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阳县双诺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
经营者:张志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济阳县双诺建材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